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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09 23:01:07
税种 | 纳税对象 | 税率 | 简要说明 |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17%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 ||||||
低税率 |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 13% |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应税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3.图书、报纸、杂志;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1)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 | ||||||||||
(2)音像制品 | ||||||||||
(3)电子出版物 | ||||||||||
(4)二甲醚 |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 3% |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2%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17%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1】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提示2】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售价÷(1+17%)×17%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2%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3%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 ||||||||
一般纳税人下列销售自产的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 |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5千瓦及以下) | 6% | 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5.自来水 | ||||||||||
6.商品混凝土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的,暂按简易办法计算。 |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4% | 暂按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 |||||||
2.典当行业销售死当物品 | ||||||||||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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