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1-11-09 22:56:57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可靠,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3款)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
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电子化台帐管理,探索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牲畜屠宰、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电子信息系统。(《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第三项第6条)
食品批发企业承诺使用电子方式记录台帐,做好电子台帐登记。
如有食品企业建立书面台帐及电子台帐承诺书相关问题,无忧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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